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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关键节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公众对于干部积极担当作为充满期待。担当,就要真担当而不能假担当。什么是真担当?判断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解决问题。
在这一点上,近期的一条热点新闻颇有启示。7月5日,《农民日报》刊发题为《私自建桥被判刑,一罚了之不应该》的评论文章,广为转载,受到关注。据多家媒体报道,东北某省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浮桥,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作出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其后,他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他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已决定申诉。
目前,当地村民和众多网民对此案的最终走向充满善意期待。
从表面上看,当地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判决,解决看得见的违法问题——非法建桥,维护了法律威严,这似乎也是一种担当。但是,从内在看,当地百姓原本长期无桥过河,有了桥之后问题一度化解,而浮桥在2018年拆了之后,又面临无桥过河困难。在无桥的情况下,一些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令人惊诧的是,日前记者采访当地交通运输局时,相关人员仍然答复目前没有建桥规划。这显示,当地似乎并无意愿也不准备付出实际行动为群众解决这一难点和痛点。
非法修建浮桥当然不值得鼓励,可这也是“刚需”逼出来的。如果说,当地对违法现象“开刀”显示了一种担当的话,那么仅有这种担当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群众希望看到的不是“桥没了”,而是“桥一直在”——由非法搭建的浮桥变为合乎程序、更为坚固和安全的大桥。因此,真正的担当,除了要维护法律威严,还要再往前走一步,直面问题、解决问题。
换言之,拆桥不是目的,作为政府部门,不应以个案中完成执法、一拆了之为终点。“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在群众呼声响彻天地的情况下,理当围绕群众疾苦和冷暖,果断决策,拿出过河新方案。
“执法为民”是一个整体,岂能只有“执法”没有“为民”?明知道群众困难所在,却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反而任由问题延续,这就是一种假担当、半吊子担当。
现实中,为执法而执法、不顾民生需求、不尊重群众感受的做法并不鲜见。譬如,一言不合搬走店铺前的学习桌、把村民自家门口高秆玉米拔除、城管上门清除店铺上的贴字,此类执法引发不佳的社会观感,有的部门还为此出面道歉,真是何苦来哉?
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诸多举措有待落实,不少矛盾亟待化解。真正的担当,从来都是在尊重民意、关切民生的前提下,巧妙聚合各方力量,化解现实矛盾,共同推动社会治理优化。各级干部和执法人员当有此觉悟和警醒。(伍里川)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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